一、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
(一)资格条件 |
序号 | 禁止内容 | 举例或释义 | 法律、法规 |
1 |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 | 1)限定国有、独资、合资等所有制形式的; 2)限定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3)限定注册地(总部)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在某行政区域内有分公司等。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页 |
2 |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的 | 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要求。 |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
3 | 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的 | 1)国内多地工商部门已不在营业执照中注明具体经营范围; 2)财政部信息公告中已将设置供应商经营年限限制认定为违法。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一十九号) |
4 | 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或对代理商提出业绩要求的 | 1)限定某行政区域内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2)限定采购对象所处行业外的在某部门、某行业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的; 3)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的,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资格条件慎用业绩要求,提出业绩要求的评分标准中不得再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 |
5 |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 1)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和调整的资质、资格、认证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2)将行业协会、学会等发布的资质、资格、认证或入围目录(名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3)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证书、欧盟认证或境外单一国家的认证证书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 |
6 |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 生产厂家产品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函、系统对接(测试)证明等(进口货物除外)。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7 |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的 | 1)设置的资格条件与项目合同履行无关或过高、明显不合理的; 2)非涉密项目或无敏感信息项目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资格条件的。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7页 |
8 | 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的 | 1)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按照《通知》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的要求,应在资格条件中明确信用记录要求。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
9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1)以各种理由阻扰潜在供应商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如要求在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前必须经采购人同意或与采购人签订协议; 2)要求供应商提供近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方可领取采购文件的; 3)将协议供货入围名单(目录)作为非协议供货方式采购项目资格条件的; 4)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6页 |
(二)采购需求 |
10 | 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 | 1)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2)优先采购环保产品; 3)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4)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5)各级政府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 |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88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
11 | 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 | 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取备案制); 2)已按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也不得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
12 | 擅自提高配置标准的 | 1)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2)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鄂财绩发[2017]4号) |
13 | 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 限定注册地(总部)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在某行政区域内有分公司等。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页 |
14 | 设定最低限价的 | 不得规定供应商报价的下限。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05页 |
15 | 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的 | 1)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安全标准进行确定,如3C强制认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2)无国家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情况下,可按照行业标准确定采购需求标准。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二十五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
16 | 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 | 1)非设计、空间、场地、承重等客观条件限制而对货物的重量、尺寸、外形等提出苛刻要求的; 2)对货物的非核心要素提出苛刻要求。例如:对非订制家俱的拉手尺寸、外形等提出特定要求的; 3)限定产品的接口、开关等非核心功能、部件必须在特定位置的。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 |
17 | 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的 | 1)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的; 2)限定在“公告上网前”等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的; 3)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有相关要求的除外。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18 | 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 1)限定某行政区域内的业绩、奖项作为技术、服务或商务要求的; 2)限定采购对象所处行业外的在某部门、某行业业绩、奖项作为技术、服务或商务要求的; 3)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的,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 |
19 |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 1)向供应商索要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2)要求供应商提供旅游、住宿,前往厂家所在地培训等的; 3)需求中不应出现“免费”的要求。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43页 |
20 |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 1)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和调整的资质、资格、认证等作为技术、服务或商务中实质性要求; 2)将行业协会、学会等发布的资质、资格、认证或入围目录(名单)等作为技术、服务或商务中实质性要求的; 3)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证书、欧盟认证或境外单一国家的认证证书等作为技术、服务或商务中实质性要求的。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7页;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 |
21 |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 1)生产厂家产品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函、系统对接(测试)证明等(进口货物除外); 2)除进口货物以外不得作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实质性要求。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22 | 采购人未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作相同品牌实质性要求的多个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的 | 1)采购人未采购人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的; 2)采购文件中应对核心产品进行注明; 3)一个项目(分包)确定一个以上核心产品,将导致评审时对同一品牌无法认定; 4)作相同品牌实质性要求的多个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
23 | 要求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 | 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演示或者考察并以此作为改变评审结果依据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48页 |
24 |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的 | 1)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必须明确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表述要完整、明确; 2)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以“★”等醒目方式标注予以强调,否则易导致评审工作发生误判。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60页 |
25 | 未明确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的 | 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
26 | 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文件精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的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采发【2018】10号) |
27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根据以下3点判定是否构成采购法规定的歧视性待遇: 1)该需求是否合理; 2)该限制条件是否有法律依据; 3)供应商是否能通过努力予以弥补。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6页 |
(三)评审方法 |
28 | 未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 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不得采用综合评分法。 |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四十九条 |
29 |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 | 1)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2)这类项目是指采购人能够提供明确需求的通用货物或者服务招标项目,采购实践中,除了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招标项目外,原则上都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20页 |
30 |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 | 1)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 2)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31 | 价格分计算方式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的 |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32 |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 1)列入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内容,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33 |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 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34 |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 1)采购需求中未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2)评分标准中的评审因素必须能与采购需求中一一对应。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35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 | 1)以在某行政区域内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 2)以采购对象所处行业外的在某部门、某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 |
36 | 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的 | 1)对特定专利、商标、设计加分;对指定、推荐或提供参考品牌加分的; 2)对指定或特定的供应商加分的。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页 |
37 | 以“知名”、“一线”、“同档次”,或“好”、“较好”、“一般”等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分标准的 | 1)不得将知名、一线、同档次、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等非量化指标作为评审因素的; 2)不得将好、较好、一般等模糊表述作为评判标准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22页 |
38 | 要求提供样品的,未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的 | 1)要求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提供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2)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
39 | 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 | 1)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分因素; 2)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22页 |
40 | 评分汇总时未保留所有评委得分的 | 去掉评委评分中最高分、最低分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41 |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已命令取消或不再办理的资质、资格、认证、奖项等作为评审因素的 | 已取消或不再办理的资质、资格、认证、奖项等将导致供应商无法通过努力予以弥补,构成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例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物业企业资质》已取消且不再办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取消对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评比。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42 | 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的 | 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因合同金额和营业收入直接相关,实质上属于以营业收入排除或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构成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17号 |